制度(法律)有許多種,當今全球190多個國家中,歷來使用過的制度(法律)或叫做政治體制的名稱,歸納起來就有16種(見下表),再加上各國制度(法律)的差異以及解釋的不同,導致每一個國家的制度(法律)更不可能完全一樣。
歷來16種政治體制的名稱:
· 1.聯邦:由若干成員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;主要實行聯邦制,如俄羅斯聯邦、澳大利亞聯邦、巴西聯邦共和國等。有的國家稱之為“聯盟”,如葛摩聯邦。
· 2.合眾國:是聯邦制的一種形式。像美利堅合眾國、墨西哥合眾國等。
但不管各國的制度(法律)如何千差萬別,都可以用一把尺規就能快速檢驗出制度(法律)的優劣,而這一把尺規就是愛的尺規。
什麼是愛的尺規?
一個家的家規如果是愛全家人,必然讓全家人人都擁有重大決策的表達權——具體體現在全家人人平等擁有的口頭表決權上。同樣道理,一個國家的國法即制度(法律)如果是愛全國人,也必定讓全國人人都擁有重大決策的表達權——具體體現在全國人人平等擁有的選舉各級領導人的投票表決權上。
所以,愛的尺規,用來檢驗家規優劣的,就是口頭表決權;而用來檢驗國法即制度(法律)優劣的,就是投票表決權。前者動口,後者動手,就是這麼簡單的家、國的基本人權。
制度(法律)所愛的人越多,就證明這一種制度(法律)越好。而如何衡量哪一種制度(法律)愛的人更多一些?這非常簡單,對比一下各種制度(法律)下成年公民的參政權(主要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),或對比一下各國的選舉法,就一清二楚了。
在中國歷史上,實行了二千多年的君主專制的制度(西元前221年由秦始皇建立于秦朝,終結於1911年辛亥革命),由於只愛皇帝一個人,選舉各級領導人的選舉權也只賦予皇帝一個人,而且根本上就從未有過什麼選舉法,甚至連憲法或習慣法都沒有,皇帝是以言代法,朝令夕改讓人無所適從。所以這種只愛一人的君主專制的制度並不好,不愛人民也不被人民愛,早就被絕大多數國家淘汰了。比如英國早在1689年當議會通過《權利法案》後,英國就開始淘汰了君主專制,而確立了另一種君主無實權的君主立憲制度。
而在現代社會,已經沒有古代社會意義上絕對的君主專制,那種君主行為完全不受法律限制的君主專制制度,現今早已絕跡。但廣義上的君主專制,即君主同時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,掌握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和軍事權力的還是存在。全球現存五個,它們大多是伊斯蘭教國家,沒有成文法,只有習慣法,不過這些國家的君主都比較開明了。它們是沙烏地阿拉伯、科威特、約旦、史瓦濟蘭、汶萊。而原本是君主專制的尼泊爾和不丹,就在2008年分別改為共和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了。
截止2007年,全球已有186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,包括中華民國、埃及、印度、南非、以色列等。更有109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,這當中也包括中華民國。
2007年聯合國會員國有192個(2011年7月14日,聯合國大會接納南蘇丹共和國為新會員國後為193個),也就是說,早在2007年地球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普選,沒實行普選的基本都是落後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、以及實行某種所謂社會主義特色制度的國家比如中國大陸。
而在這幾天,緬甸也由專制邁進了民主的起跑線。縱觀世界,愛民如子的民主國家只會越來越多,恨民如敵的專制國家只會越來越少。中國大陸這一個專制了兩千多年的最後堡壘,也該醒悟過來了,否則只會越來越孤立。而且就算堅持專制不動搖,但最終也逃脫不了民主的命運。
畢竟,愛取代恨,恨敗于愛,施愛方能被愛,才是浩浩蕩蕩的歷史潮流!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