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模式与中国模式的腐败经济学解析
—— 兼论习近平反腐的末路与中国模式的末路
作者:李咏胜
善良的人若是对政治冷漠,就要给比自己差的人来管治,作为惩罚。
——柏拉图
三、中国经济崛起的前因后果
(四)
D、权力的“积极腐败”——中国经济的崛起
城市经济改革:权力的“被腐败阶段”——中国经济的兴起
根据前文所述,作为中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私营企业,是在一个现代人玩的野蛮游戏中,通过种种合法与不合法,公平与不公平,正当与不正当,甚至邪恶与不太邪恶,可耻与不太可耻的拼搏奋斗,才取得成功的。或者说,它是在不断受到旧体制阻碍和制约的情况下,不断向权力阶层提供利益供给,甚至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,才一步步发展、壮大,而后走向崛起的。以致由此可以大而言之:它的崛起,是权力与市场媾和之后开出的“恶之花”和结出的“恶之果”。虽然,对于它的崛起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,究竟是福是祸的问题,现在还不是给予评说的时候,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:它的崛起,不是文明的崛起。那么,对于与它处于同一环境条件下崛起的中国经济(注:此处所指的中国经济为全称概念,包括国有经济、集体经济、私营经济、民营经济、混合经济等成分在内),其崛起过程又如何呢?答案,显然同一的,都是不文明的崛起。而唯一的差别,仅此是其中的性质和手段各有不同而已。
在此,为了便于了解中国经济崛起的过程,特将它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。即:(1)、1979——1992,为城市经济改革阶段。(2)、1993——2003,为国有企业改革阶段(包括中小型企业改制、产权改革、股份制改革);(3)、2004——现在,为城市化建设阶段。
同时,为了揭示权力腐败与中国经济崛起的互为因果关系,也将它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。即:(1)、1979——1992,为权力的“被腐败阶段”( 收受贿赂);(2)、1993——2003,为权力的“自腐败阶段”( 以权谋私、索贿);(3)、2003——2013,为权力的“积极腐败阶段”(权力寻租、设租)。在此,暂将习近平反腐之后的权力腐败排除在外。
此外,为了揭示整个经济中国时期权力腐败程度和范围的不同,再将它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。即:(1)、1979——1989,为权力的“局部腐败时期”;(2)、1993——2003,为权力的“大面积腐败时期”;(3)、2004——2013,为权力的“全面腐败时期”。在此,也将习近平反腐之后的权力腐败排除在外。
诚然,中国经济的由衰转盛,是从实行改革、开放政策之后开始的。这一时期,由于中共在政治领域,还处于改革与不改革,大改革与小改革,单向改革与双向改革的激烈斗争之中。或者说,是还处于“姓社”还是“姓资”的激烈斗争之中。而在经济领域,就是还处在搞计划经济,还是搞市场经济的激烈斗争之中。而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,在农村经济改革成功的推动下,以及深圳蛇口特区改革经验的启发和带动下,已经开始由各业萧条,走向了百业俱兴。如多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,已经由文革前后的停产办停产状态,普遍恢复了生产,开始出现转亏为盈损状况。与此同时,个体私营企业的蓬勃兴起,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,第三产业的初具规模,商品流通领域的日趋繁荣等等,都是中国经济在遭到文革的巨大破坏之后,重新兴起而出现的大好局面。
更主要的是这一时期,正是胡耀邦、赵紫阳所领导的十年新政时期。中国的改革、开放大业,正在朝着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的正道上走。在政治方面,开始出现民主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、思想舆论空间较为开放,社会公平、公正、正义、人权等方面的问题,也相对有所改进和提高。而在经济方面,与经济体制性改革配套的一系列“分税改革”、“财政改革”、“金融改革”,正在各个层面有序进行,城市基础建设逐步展开。总之,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,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,都处在一个有条不紊的良性发展状态之中。在这其中,最为根本和重要的是:这一时期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,名义上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。因而,对它无论进行什么形式的改革,都是试图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,进行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。而不像后一时期那样,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,进行权贵资本主义的建设。
但与此同时,一个影响和危害当代中国至深且烈的问题,也在这一时期开始显露出来,并随之发展成为一个无药可治的“中国特色病”。而这,即是本文一再指出的,由上层建筑(政治体制)的改革滞后,而产生出来的是权力腐败。即:由于中共高层在制定改革、开放政策的时候,不是先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进行改革,而是让生产力的发展去逐步推动上层建筑的改革。而这样做的严重后果,就是生产力在迫于发展的情况下,唯有向权力阶层投其利益所好,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。由此而使权力腐败的“潘多拉之箱”,从此打开了。并由此演变成为改革进程中,一种不可或缺的巨大推动力和生产力。因而,以此来看后来的中国经济,倘若没有这种由权力腐败产生出来的巨大力量,时时、处处在暗中铺路搭桥,里应外合,那么它要突破旧体制的重重阻碍和遏制,是完全不可能的。这就不难见出权力的腐败,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多么大了。
对此,特举一个笔者所知的事实为据。深圳特区建立之初,虽然国家给了许多优惠政策,特区政府也制定了不少开放政策,但基层的政府官员,由于观念没有转变而行动迟缓,没有制定出当地的具体开发政策。此时,有人看好在新竹村海边的礁石下上,投资修建一个纯净水厂。于是,他找到生产队长,交上项目开发报告。队长看后没有明确表示,只说要回队里商量了再说。但几天后,却以群众不同意为由,拒绝了。于是,他只好按照当地求人办事的规则:找关系、请客、送礼,才算过了关。但当他把报告送到大队后,大队长却以那个地方只能搞养殖业为由,也拒绝了。于是,他只好又找关系、请客、送礼,算是又过了一关。随后,当他带着生产队、大队盖章后的报告找到公社社长,社长却翻出一个10年制定的不准许私人在海边搞种养殖、建筑房屋的文件,明确拒绝了。随后,尽管他几次找到社长申述理由,还是没有得到准许。无奈之下,他只好回头找到队长和大队长,再请客、再送厚礼,托请他们去做社长的工作。没想到,这一招却显灵了。没几天,社里就让他把批准开发、建设的手续办好了。
虽说这一小事,在充满宏大叙事的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,可谓多如牛毛,不值一提。但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,却是异常深刻而又带有普遍性的。而这,即是权力腐败存在的两面性问题:一方面,它对于社会的道德、公平、正义,甚至法律、法规,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。另一方面,它对于打破旧体制的条条框框和陈规陋习,促进经济的发展,却具有极大的建设作用。故而,如果从发展经济的角度,来看这种由腐败产生出来的力量,它又何尝不是一种创造价值的推动力和生产力呢!具体而言,上述故事中的队长、大队长和社长,倘若他们都拒腐败的话,那么公社制定的那个旧文件,显然是无法改变的。而他那个后来对社会有益,对自己有利的项目,也就建不成了。对于这种拿钱办事,拿多少钱办多少事,不拿钱不办事的社会现象,当时曾有人把它戏称为特区开发“秘诀”:“腐败是改革的催化剂”;“腐败是开发的发动机”;“腐败是发展的润滑油”;“腐败出效益”;“腐败赚大钱”、、、、、、如此等等,不一而足。
当然,这并不是说特区所有的建设项目,都是这样开发出来的。而仅此是说,大部分的情况是如此。因为当年特区开放热火时,蜂拥而至的投资开发者,既有来自港、澳、台的商人,也有来自内地的商人;还有来红墙深院的太子党、红二代商人。同时,还有来自国家各部委和全国各地政府的办事机构,以及设立的窗口企业。而在这些人中,那些来自港、澳、台的商人,由于他们长期与沿海城市有着密切的联系,许多人还与当地政府官员有着种种利益系。因而他们如今是提着大款来投资,各地政府官员自然是一路绿灯护送,要什么给什么。而这中间发生的权力腐败问题,是没有人能够说清楚道明白的。至于那些京城来的太子党、红二代商人,如果不是通过高层与地方的具体沟通过,就是手中持有高层的“红条子”,即便再次,也有省高层出面为之张罗。而那些来自国家各部委和全国各地政府的办事机构,以及设立的窗口企业,则更是被优待者,可谓是要房有房,要地由地。这其中,虽然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,但暗中的权力交易则是不言自明的。而唯一这一时期到特区创业的内地商人,才是万事只能靠自己。因而可以说,他们几乎都走过这条由钱开路的创业路。
然而,这种无钱不办事的“特区病”,又岂止特区有,而是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处处都有。尤其是随着内地经济建设的发展,便很快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。而这,就是创业所需要计算的成本:茶水费、打点费、搞定费。及至发展到后来,已经是请客送礼行不通,只有直接送钱、送房、送车才行了。对此,只要在国内有过经商创业经历的人,无不深解其中三味,便只有“在商言商”,各显神通了。对此,记得曾有这样一句话,在90年代的中国最为时新与时髦,叫:“勾兑”。而“勾兑”,本来是中国白酒生产过程中的一种工艺技术。其工艺过程,就是将库存的原汁基窖酒与刚生产出来的普通酒进行调配,以组成各种品位不同,酒精纯度不同的窖酒。而这句话被普遍用之于社会,便是无论遇到任何事情,都要进行“勾兑”。而这种“勾兑”,既可以是关系上的“勾兑”,也可以是感情上的“勾兑”。但一旦用在商场上,就是利益上的互相交换了。于是,当这种“勾兑”现象进入经济领域,并形成社会风气之后,权力腐败便由台后走到了台前,由隐现状态走向了显现状态。最后,演变成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规律:凡是那些没有腐败出现的地方,就是经济发展不起来的地方;凡是经济发展得好的地方,就是腐败无处不在的地方。而中国经济正是这样伴随着腐败的兴起而兴起,发展而发展的。
当然,客观地看这一时期的经济中国,政府官员权力腐败的现象,大多数还处在“局部腐败”时期的“自腐败阶段”,而没有形成后一时期那种覆水难收的局面。而笔者所说的“自腐败”,指的就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提供利益服务,而在事前或事后收接别人的礼物、财物之类。但这种情况的发生,不是当事人主动索要,而是被动接受的。它发生的时期,也就是经济中国的前一时期,也即在79年——89年这10余年间。这一时期,由于经济不发达,国家对贪腐的标准定的很低,5000元以上就要立案,10000就是大案。政府官员,对“拉关系”、“开后门”等“不正之风”,普遍还有着思想上的抵抗力和道德防线。所以,敢于公开收接贿赂的并不多。而敢于以权谋私,徇私舞弊者毕竟还是少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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