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1月7日星期六

尹胜:【论卖国】





人类世界目前皆以国度作为组织组成的最大单位,也就是说,世界上的每一个人皆是有国籍的,每一个人的社会身份都会归属于一个国度。国度不等于国家,国家之名,唯有中国如此,源于儒家“家天下”的宗法思想。英、美、法、日、德,皆是“国度”的意思,而不是“国家”的意思。这个意义非常重大,有另文探讨。
国度的定义,康德哲学的意义,就是人们依据法律组成的联合体,这个联合体并不完全是抽象的,而是具体的。具体的指公民、国土疆域、文化思想与历史、经济政治,体制行政,等等具体事物,这些具体的指涉就组成实质性的国。而国的合法性在专制社会是“君权天授”,而现代民主社会则废天立宪,其合法性的在于“政权民授”。也就是,政府被赋予管理国度的政权,这个政权是公民的意志,来自于民众的意愿。所以,一个政权是否合法,应当看它是否是通过公平公正的选举,是否符合公民的意志。
“国度”是人类社会发展史,现阶段存在的普遍模式,“全球化”目前仅表现在思想、文化、艺术、宗教、商贸的层面;“联合国”仅在于国度与国度之间产生某些实质性意义,而国度依旧是每个个体的人所依存的最高组成组织。
常听国人言及“卖国贼”,其实所言的是“卖国罪”。卖国罪在欧洲十八世纪就存在了,很多人熟知的法国大革命,法兰西最后一个君主路易十六,就是以卖国罪而被推上断头台的。中国目前还没有卖国罪的法律定义和相关解释。事实上,犯卖国罪的人,也就是我们说的卖国贼。卖国罪,或者卖国贼,就是勾结别国,侵害本国的利益,比如出卖领土、经济利益,等等。而很多人把“分裂国家罪”、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认为这是卖国罪,这是极其错误的。“国”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公民意志,政权仅是民意所授的合法管理国度的机构和组织。即然是民意所授作为合法性而存在机构和组织,那么民意也完全有充分的权力解散和重新组建一个政权和政府。所以,“分裂国家罪”、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”,都是在专制制度下才会存在的暴力统治手段,从根本上讲,没有丝毫的合法性来源,同时也是非正义的,根本上并不符合法的本质与精神。比如,法国的公民责任,其中一条就是“当政府侵害了公民权利,损害了国度利益,作为法国公民有义务将其推翻”。公民义务,就是公民必须要尽的责任。
然而买卖或交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?就是将你拥有的东西出售给他人,从而得到相应的利益。比如作为“卖瓜者”的基本条件,就是你必须先有瓜,无论西瓜南瓜,你得先有瓜才能去卖瓜。否则,你根本不可能去卖瓜,充其量最终也只能是个买瓜的,绝不可能成为卖瓜的人。所以,卖国罪,或卖国贼,通常是指那些掌握着领土和国民经济大权、掌握着政府公共权力的当权者。因为,只有这些当权者,他们才会有条件去卖国,割让领土或出让经济利益,犯下卖国罪,成为卖国贼。作为普通民众,最多不过是卖房卖车,甚至卖肾,古时候也不过卖儿卖女,何来条件去卖国?!所以,真正的爱国者,就是监督当权者,不要让他们卖国,犯下卖国罪,成为卖国贼,损害国度和公众利益。这才是真正的爱国!
看看近代历史的中国版图,以及现实里中国经济利益百亿千亿万亿如何献予他国,而国人养老、医疗、教育、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没有得到解决。到底谁在卖国,谁是卖国贼,我想判断这一点不需要太深刻的思想与太复杂的逻辑思维能力,也不需要太多的知识储备,国人绝大多数都能做出正确判断。所以,也不需要做过多的论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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